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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野生植物采集办法》规定内容
发布时间:2012-11-06 浏览次数:861 信息来源:泰安市红豆杉繁育推广中心

    泰安市泰山区曼地亚红豆杉繁育推广中心邀您关注《野生植物采集办法》规定内容:

    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,必须先凭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》向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,之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,方可进行采伐。采伐结束,结果经林业部门查验和省林业厅审核后,还将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。
  据了解,根据《野生植物采集办法》规定,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集。因科学研究、人工培育、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的规定签署意见后,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、并核发采集证。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并核发采集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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